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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定密权”工作如何开展

定密权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权力。获得定密权是机关单位对原始产生事项进行定密的前提。但是,获得了定密权并不意味着机关单位可以任意决定一个事项要不要定密、定哪个密级。定密权的行使有严格的边界和限制。
定密权的边界



定密权的获得有法律法规授权、有权机关授权两种途径,分别限定了不同的边界。定密权与其说是一种“权力”,不如说是一种“权限”。保密法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来说,定密权有不同密级的边界。根据保密法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只能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定密权也有不同密级的限制。这些机关无论是定密还是对外做出定密授权,都必须在自身定密权限范围内进行。

对有权授权的机关单位来说,定密权不仅有密级的限制,还有范围、期限的限制。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定密授权以行业授权为主的原则,明确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权;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权。同时要求,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因此,被授权机关单位不是获得了定密授权就可以对产生的所有事项进行定密,只能在被授予的权限、规定的事项范围以及期限内进行定密。

定密权行使的依据



保密法律法规为定密权划定边界的同时,又为定密权的行使作出了另一道限制:遵守定密依据。根据保密法第十三条,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保密法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无论机关单位有没有定密权,有什么样的定密权,其派生定密都必须以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为定密依据。对原始产生的事项,即便机关单位有定密权,也必须在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找到依据,按照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定密。对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事项,机关单位不能擅自定密,必须提请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或者按照不明确事项程序,提请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从这一点看,定密权是实施定密行为的一种资格。拥有了定密的资格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所有产生的事项想定密就定密、想定什么密级就定什么密级。定密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定的依据。

定密权行使的法定程序


定密权是国家事权,其本质是国家公权力。按照法治精神和原则,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不仅要遵守权限、依据,还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概念的规定中,强调了“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要求。例如,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为了将上述关于定密程序的要求明确记录下来,《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符合保密事项范围规定、应当定密的事项,必须履行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的流程。机关单位的其他人,即便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也不具有法定的效力,有待定密责任人的审核批准。

如何更好行使定密权



已经依法获得或者依有关机关授权获得定密权的机关单位,除了应当明确自身定密权限外,建议还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以更好行使定密权。

一是加强对保密事项范围的学习使用。各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是机关单位原始定密的法定直接依据。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密事项范围内容的学习理解,全面掌握其内涵和外延,以便及时、准确定密。特别是对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产生层级的事项,要严格按照要求,不得对超出限定层级的事项定密。对没有明确产生层级的,只有全国性的事项才能定密。

中央有关机关在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时,应当充分听取系统内各级机关单位的意见,力求各项规定特别是产生层级的规定科学、合理。同时,加强对保密事项范围的解读和宣讲,统一本系统、本行业对保密事项范围具体规定的认识和理解。

二是加强内部定密管理制度建设。应当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相关岗位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定密工作,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定密责任人名单,并及时根据人员和岗位变化作出调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便利定密对号入座。应当规范定密工作流程,完善定密记录样式和内容。获得上级机关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还应当及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提出变更定密授权权限、范围等方面的申请,以更好地开展定密工作。

关于定密权的法律规定



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定密属于国家事权。机关单位是否具有定密权和具有何种层级的定密权限,由法律规定。保密法第十三条对定密权限作出了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这一规定对定密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一是对实施定密的主体有资格上的限制;二是法律在赋予相关机关单位定密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其相应的定密权限;三是上收了定密权限,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限,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一级的机关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权限。保密法虽不再直接赋予县(处)级及其以下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权及相应的定密权限,但对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而又不具有相应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则规定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来解决定密问题。同时,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特殊性,法律赋予其在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权限。

为确保定密授权慎重节制,保密法规定授予何种定密权限及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根据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定密权的申请、授予和撤销


定密权的申请与授予,是指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常超出其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或依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确属自身产生,但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一级机关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定密授权的申请,授权机关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认为确实需要定密授权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对申请单位作出定密授权的决定。被授予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因职能变化调整或撤销,不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所授予的定密权应及时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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