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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社交媒体不晒“密”

移动互联网时代,以微信、QQ为代表的网络社交媒体,因其即时、便捷、互动等优势,几乎是人人必备,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甚至涉密人员中也应用广泛。

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快捷与便利的同时,保密管理也正在经受着严峻挑战。即时通信工具和网络社交媒体泄密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网盘等互联网存储服务也逐渐成为一大泄密渠道。
案例回顾

案例一

某市直属机关新任干部蒋某按照工作安排,到市委参加有关会议并领取1份秘密级文件。为炫耀公务员身份,蒋某将该文件首页拍照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10分钟后,蒋某的领导孙某看见后立即责令其清除照片,但为时已晚,蒋某朋友金某巴保存该照片并将其发布到个人微博,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蒋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二

A市某机关工作人员王某被借调至位于B市的上级主管机关工作。但两市相距较远,王某只能与妻子李某两地生活。

一天李某给王某打电话,称其特意请好了假,想趁圣诞节和元且期问来B市和王某团聚。很是不巧,恰逢王某这几天有重要任务,需要连续值班,根本无法陪伴李某,就让李某不要过来。李某一听就急了,认为王某可能有了外遇,说什么都要去B市看个究竞。

王某反复劝说无效,正好手里有1份刚刚接到的机密级文件,便用手机偷拍了文件全文后用微信发给李某,以证明自己确有工作安排。李某看到照片后,知道了文件内容,觉得“奇货可居”,为向朋友炫耀,将其转发给张某,张某又将其上传到自己的网络博客,导致大范围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这些案例都违反了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杜绝以上现象,一是加强审查,做好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的动态审查,尤其是心理“审视”,发现不良苗头,及时予以“鞭策”、提醒。另外,抓好保密教育培训,及时传授基本的、最新的保密知识,普及保密法纪知识。
来源:知乎@保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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