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项范围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是确定国家秘密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标准。无论是制定者还是使用者,各机关单位都应当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保密事项范围产生的法制基础、规律特点、原则要求,理清逻辑关系、消除模糊认识,切实提升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和使用工作水平。实践中,应准确把握以下 8 个问题。
01 准确把握基本属性 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秘密确定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标准,是对保密法第九条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制定保密事项范围本质上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定密行为。制定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具有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权的中央有关机关,将中央有关机关具有管理或者指导关系的系统内各级机关的工作事项,根据其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应予保护的事项明确为国家秘密事项的活动。
02 准确把握产生路径 保密事项范围的产生有着清晰的法制路径。国家秘密事项产生的基础是机关单位的工作事项,这些工作事项产生的法制基础是“三定”规定。“三定”规定是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央及地方各级机关所具有的国家事务管理权的具体划分和细化落实,通过不同层级的职责权限明确各级机关单位的工作事项。在制定保密事项范围时,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有关机关在梳理明确工作事项后,经过对业务工作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相关联的重要程度作出判定后,明确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并对其系统内所有国家秘密事项予以明确。
03准确把握行业、领域 所谓行业、领域,简单说就是具有一定边界的工作范围。基于某一 行业、领域业务工作产生的保密事项范围,其业务工作的边界也应当是本行业、领域的工作边界。对于行业、领域的工作边界或者说是否属于行业、领域,应当以是否具有法定权责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即某一机关“三定” 规定的主要职责以及涉及职责分工的内容中,是否具有国家赋予的管理某一方面事务的权力,且权力边界是否清晰。
04 准确把握部门分工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权的本质是中央有关机关在其具有国家事务管理权的职责范围内,对业务工作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确定权,它是中央有关机关国家事务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中央有关机关之间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权的划分,也是国家事务管理权在不同中央有关机关之间权力划分的具体体现。
05准确把握系统关系 保密事项范围的适用范围是中央有关机关所在行业、领域,直接体现为中央有关机关与具有同一国家事务管理权的地方各级机关共同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系统关系。依据保密法规定,这种系统关系主要是管理或者指导关系。实际工作中,虽然有些中央有关机关与系统内地方各级机关的关系,在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中表述上有所不同,有业务指导关系、业务领导关系、垂直领导关系、双重领导关系等等,但概括起来,都可以归结为管理或者指导关系。
06 准确把握事权划分 在中央有关机关及其具有管理或者指导关系的地方各级机关的“三定”规定中,中央有关机关和系统内地方各级机关的主要职责中,大部分职责权限都是一致的,但也有部分情况是中央有关机关具有职责权限,而与其具有管理或者指导关系的地方(或者部分层级的地方)有关机关没有相应职责权限的情况。
07 准确把握利弊权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的关键环节,是对某一业务工作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关联度的重要程度评估,核心是确定该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是否密切以及重要程度,即泄露后是否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以及因采取保密措施而导致的国家利益损失及相关人员的权益损害,这不仅决定了该工作事项是否具有国家秘密的属性,而且决定了该工作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程度,并通过国家秘密的密级予以体现。
08 准确把握“项”与“件”的区别 从依据“三定”规定梳理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过程可以看出,保密事项范围决定了国家秘密的“项”的数量,机关单位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开展定密工作决定了国家秘密的“件”的数量。对于机关单位来说,依据本机关单位“三定”规定,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梳理出国家秘密事项并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及数量既已确定,了解掌握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项”的数量,只是掌握了国家秘密事项有多少。机关单位在办理具体工作事项时,每一次对照保密事项范围(包括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完成定密流程,形成的以文件及载体形式体现的国家秘密才是“件”,是国家秘密的具体数量。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权是保密法赋予中央有关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因此,明确中央有关机关的具体范围十分重要,关系到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主体的具体化和资格明确,也就是能够依法行使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权的具体机关是哪些,必须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来源:保密工作,安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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