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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还是不定密?派生还是原生?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和源头,打好基础,抓好源头,保密管理才能事半功倍,然而,在定密工作中,定密不规范、不科学的现象仍然存在,具体表现为:对定密责任认识不清,对定密原则把握不准,对定密知识理解不够,对国家秘密事项不明确等。现就定密知识和定密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做以解读,欢迎批评指正。
一、定密工作的法律性
定密是依法定密,依法体现在3个方面:1是主体合法,2是依据合法,3是程序合法。
1是主体合法。主体合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密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定密权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非国家机关单位如民间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定密权;二是定密权必须要由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行使,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定密。
2是依据合法。依据合法是指,定密必须要以保密法律法规尤其是保密事项范围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严格遵循国家秘密范围和秘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不得凭主观理解随意定密。
3是程序合法。定密必须依据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合法的程序,站在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区分密与非密,准确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定密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承办人提出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总之,公文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开展定密时,首先看单位有没有定密权,有哪一范围层级的定密权,然后再依据保密事项范围与拟定密事项进行比对,进而履行合法的定密程序。
二、定密工作的实用性
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定密时,必须考虑相关事项保不保得住的问题,只有保得住的事项才可能会被定密。如果某一事项难以保密,就不应当列为国家秘密。一般而言,不能控制知悉范围、内部掌握的不宜公开宣传等事项不能定密。例如:机关单位的机构设置(特殊部门除外)、工作职责、人事安排、电话号码等。


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可保性,可以考虑几个条件:一是拟定密事项是现实客观产生并面向未来的;国家秘密事项自产生之日起应当定密,过去已经发生的非密事项不太可能现在定密。二是拟定密事项的知悉范围是可控的;三是拟定密事项泄露存在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四是可能造成的损失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原始定密与派生定密的区别
本义不同。原始定密强调的是,对机关单位来说,某一具体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初次产生,在此之前,该机关单位或者其他机关单位没有确定该事项属于国家秘密。派生定密则针对的是已定密事项,是对已定密事项进行使用、处理、加工后形成的国家秘密进行确定的活动。从本质上看,原始定密新增加了国家秘密事项,而派生定密并没有新增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权限、定密依据不同。在定密权限方面,根据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这主要是对原始定密提出的要求。机关单位进行原始定密必须依法具有定密权,或者获得定密授权。派生定密的前提是国家秘密已经确定好了,派生的事项执行已定密事项的密级即可。从这一点看,派生定密更像是一种保密管理要求,因此不受定密权的限制、不必获得定密授权。正由于此,没有定密权的单位可以派生确定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单位可以派生确定超出其定密权限的事项。

需要强调,机关单位在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时,并不总是派生国家秘密。保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一般而言,“需要定密的”派生定密情形,即必须派生定密的情形如下。主要包括:
(1)派生事项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例如,全文转发已定密公文。
(2)派生事项与已定密事项密点或者主要内容一致的。例如,转发已定密公文、资料的密点或者主要内容,摘录(引用)已定密公文、资料的密点或者主要内容等。
(3)派生事项系对已定密事项密点或者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例如,涉密文件、资料主要内容摘要,根据涉密规定起草的实施细则等。
(4)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的标题、文号、内容等需要派生定密有专门规定的,等等。
此外,有的已定密事项规定了目标任务或者工作要求,需要细化并逐级落实,此种情况下,派生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完成目标任务或者满足工作要求所需的最小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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