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同是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事业单位所产生的两种秘密形态,特别是涉及经济、科技、国防、能源等方面的秘密事项十分相近相似,往往容易产生混淆。正确把握两者的关系,无论对于国家秘密保护还是对于商业秘密保护,都有重要意义。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国家秘密的利益主体是国家,商业秘密的利益主体是权利人。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等领域,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而商业秘密仅仅是涉及权利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内容也局限于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损害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如企业、科研机构或技术研究人员的利益。二:是确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同。国家秘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必须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保密范围作为确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法律依据。商业秘密的确定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相关条件,由权利人自己确认并采取合理实际的保密措施,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处置的权限不同。国家秘密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转让。商业秘密只要权利人愿意,一般都可以参与市场交易进行转让,不需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除非这种转让有碍公序良俗,会对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否则不受法律约束。四:是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由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适用的法律不同,所以法律对两者的规范也不尽相同。对于国家秘密来讲,保密措施是依法实施的,密级越高,按规定必须采取的保密措施也越严格。对商业秘密来说,法律并不对权利人要采取哪些保密措施做出统一规定,而是由权利人自行决定采取何种保密措施。法律对于国家秘密的保护是一种强制力的国家行为,任何有权接触、使用国家秘密的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任何非法披露、提供或转让国家秘密的行为,都是泄密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泄露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要求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可以放弃诉权不予追究。泄露国家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泄露商业秘密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中,国有企业特别是国家高度控制的能源、国防、金融、电信等直接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工业,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联系更为紧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是与国家利益相关的特殊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商业秘密中的部分重要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属于国有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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