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部门和县区同志咨询保密问题,主要是保密法规政策和保密技术方面,其中很大一部分与定密相关,对这些问题整理后,形成此文,方便大家熟悉定密工作在保密实践中的一些共性问题,解答疑惑。
1、为什么说定密工作是保密工作的基石?2、定密工作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权限因素:原始定密、派生定密,若无权限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定密授权。
3、如果单位不自产涉密文件,就不涉及定密工作吗? 4、县区级单位没有定密权,市级单位全部有定密权吗? 5、定密权是一种公权力吗? 6、怎么获得定密权? 7、定密授权有哪些原则? 8、为什么说派生定密是定密的一种特殊形式? 9、什么情况属于派生定密? 10、派生定密的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11、如何确定指定定密责任人? 12、出现多个定密责任人时如何界定定密责任? 13、派生定密和比照类推的如何区分? 不得比照类推,主要是指在保密事项范围目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事项的相似程度,按照产生层级提高或者降低密级定密。例如,保密事项范围仅就中央一级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时,产生于省(区、市)或者市(地、州)一级的类似事项不能降低密级定密;保密事项范围仅就全国的某类数据作出规定时,各地方的该类数据不得降低密级定密。
根据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用于记录涉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本,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鉴于这些登记本一般只是记录涉密文件资料的名称、文号、密级、收发日期等简要信息,不涉及文件资料密点或者核心内容,对这些登记本进行妥善保管,不需定密。如登记本摘录涉密文件资料密点或者相关内容的,应当按照派生定密要求做好定密工作,同时,按照所登记密点或者核心内容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采取相应保密管理措施。 15、已经解密是否可以直接公开? 对已解密的事项拟公开的,仍需进行保密审查。《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信息公开前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审查拟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范围大于解密审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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