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权限:是指具有定密权的法定主体或其他责任 主体(定密责任人),在行使定密权时所能够确定、变更、 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最高密级和最大范围,即特指定密权行 使的有效边际。
解析:保密法律法规为定密权划定边界的同时,又为定密权的行使作出了另一道限制:遵守定密依据。根据保密法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保密法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定密授权以行业授权为主的原则,明确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 围内作出授权;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权。同时要求,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因此,被授权机关单位不是获得了定密授权就可以对产生的所有事项进行定密,只能在被授予的权限、规定的事项范围以及期限内进行定密。
定密权的申请、授予和撤销,定密权的申请与授予, 是指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常超出其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 或依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确属自身产生,但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一级机关或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提出定密授权的申请,授权机关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认为确实需要定密授权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对申请单位作出定密授权的决定。被授予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因职能变化调整或撤销,不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所授予的定密权应及时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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